订立遗嘱的错误认识有哪些?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6-03-22 15:36) 点击:134 |
订立遗嘱的错误认识有哪些? 1、儿女们不到齐,遗嘱没法立。只要所立遗嘱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,且内容合法有效,就是有效的。不需要征得儿女或其他继承人的同意。 2、只要是遗嘱人的儿女就一定每人有份。遗产归谁所有完全凭遗嘱人的意愿,不受血缘的限制。 3、不赡养老人的儿女本不应分得遗产,所以无需立遗嘱。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,虽然我国《继承法》中规定: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,在分配遗产时应少分或不分,但证据的取得是非常困难的,经常由于无法证明而使这些“不孝”子女仍然分得遗产,而不会丧失继承权或完全分不到。 4、父债子偿。这种说法跟遗嘱相关,其实是个误区。从法律角度讲,这种说法是不成立。法律规定:债权人死亡后,由继承其遗产的人,在其继承的范围内进行归还。比如说:甲欠乙10万,甲没有其他财产,甲有个儿子丙,丙未继承到甲的任何财产,那么按照法律,丙一分钱债务也不用偿还给乙。 5、夫妻受遗赠财产怎么算?夫妻双方有一方受到了遗嘱或者遗赠,这笔财产究竟是个人财产,还是双方共同财产?这是 《婚姻法》 修改之后涉及到的一个比较敏感的遗嘱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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